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qu)、直(zhi)轄(xia)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ting)(局(ju))、科技廳(ting)(局(ju))、教育廳(ting)(局(ju)),國家(jia)稅務總局(ju)各省、自治區(qu)、直(zhi)轄(xia)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ju),新(xin)疆生(sheng)產建設兵(bing)團財政局(ju)、科技局(ju)、教育局(ju):
為(wei)進一步鼓勵創(chuang)業(ye)創(chuang)新,現就(jiu)科技(ji)企業(ye)孵(fu)化器、大學科技(ji)園(yuan)、眾(zhong)創(chuang)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zhi)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fu)化(hua)服務(wu)是指為(wei)在孵(fu)對象提(ti)供的經紀代理、經營(ying)租(zu)賃、研(yan)發和技術(shu)(shu)、信(xin)息技術(shu)(shu)、鑒證咨詢服務(wu)。
二、國家級、省級科(ke)技企(qi)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jian)應當單獨核算孵(fu)化服務收入(ru)。
三、國(guo)家(jia)級科(ke)技(ji)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ji)園(yuan)和國(guo)家(jia)備案(an)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ban)法(fa)由國(guo)務院科(ke)技(ji)、教育部門(men)(men)另行發布(bu);省級科(ke)技(ji)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ji)園(yuan)認定和管理辦(ban)法(fa)由省級科(ke)技(ji)、教育部門(men)(men)另行發布(bu)。
本(ben)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qian)款認定(ding)(ding)和管理(li)辦法(fa)規(gui)定(ding)(ding)的孵化(hua)企業、創業團隊和個(ge)人。
四、國家(jia)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創空(kong)間(jian)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mian)稅(shui)政(zheng)策,并將房(fang)產土地權屬資料、房(fang)產原(yuan)值資料、房(fang)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cun)備查,稅(shui)務部門(men)依法加強(qiang)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wu)、科(ke)技、教(jiao)育和稅(shui)務部(bu)門應建立信(xin)(xin)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jia)級、省級科(ke)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zhong)創(chuang)空間相關信(xin)(xin)息,加強協(xie)調配合,保障(zhang)優(you)惠(hui)政策落(luo)實到位。
財(cai)政部 稅務總(zong)局 科技部 教育(yu)部
2018年11月1日